发布时间:2016-11-09 09:11:25
标签:运输部 运输车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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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现就做好阶段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落实,细化工作部署。一是要做好政策落实。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辖区内大型骨干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进行宣贯培训,学习领会《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充分理解、掌握治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和关键时间节点。二是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车辆运输车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要求,强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是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路。各地都要严格执行《工作方案》,保证全国道路运输网络的通畅。
二、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双排车”整改到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本地工信、公安等部门督促辖区内的整车物流企业,立即启动“双排车”改造工作,督促企业尽快制定改造计划、确定时间表,要细化落实到每一台车,每一个人。要及时跟踪企业“双排车”的改造进度,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的“双排车”在9月21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实现向“单排车”的顺利过渡。
三、加强源头管控,确保 “双排车”不出场(厂)。一是要强化源头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乘用车制造企业厂区分布及车辆运输车行驶通道实际,有针对性地设置执法检查点。要在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基地、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等地,合理设置执法检查点,在时间果断处置不按要求装载的行为,严禁“双排车”出场(厂)上路。二是要加强路面执法检查。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化高速公路入口、国省干线公路的集中执法管控,坚决杜绝“双排车”上路行驶,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卸载。对于不积极配合治理工作、对抗执法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部将在查实情况后在全国进行通报。
四、尽快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辖区内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尽快摸清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具体产销量、主要运输通道、厂区、场站分布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车辆数量(包括不合规车辆数量)、年运输规模,运输线路等情况,做好分类统计。部编制了全国主要乘用车产能分布图(见附件1)、全国主要乘用车产能统计表(见附件2)、全国部分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名单(见附件3),供参考。
五、要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工信、公安等部门,建立与辖区内大型骨干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重点联系机制,及时跟踪了解,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引导行业落实政策要求,保障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工信、公安部门,对辖区内重点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按照要求及时调整运输价格及运输合同,优化车辆产销网络布局,确保合法装载,依法运输。对于在治理工作期间,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依法进行严格处罚。同时要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尽快完成“双排车”整改,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发挥综合运输优势,及时化解运能缩减和运价上涨的影响,督促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置换计划,确保企业按要求完成车辆更新置换。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台、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普及车辆运输车国家标准,宣传车辆运输车治理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争取社会理解与支持。部设计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宣传海报(见附件4),请自行印制并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治超站、执法检查站点等重点区域进行张贴。要积极引导社会大众利用“12328”微信公众号,及时举报违规装载、不规范执法等违法违纪现象,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八、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工信、公安、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攻坚克难。要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应对和积极处理治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治理工作有序、健康、规范推进。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将本地车辆运输车治理具体实施方案、车辆运输车摸底调查情况、“双排车”整改进展情况,源头管控及路面执法等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报部。
联系人:部运输服务司 孟文戟、张晋姝,
电 话:400-003-8686,
传 真:400-003-8686。
附件:1.全国主要乘用车产能分布图;
2.全国主要乘用车产能统计表;
3.全国部分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名单;
4.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宣传海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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