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18 1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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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5岁的刘小利是郑州市惠民搬家公司的一名员工。2010年12月20日下午,被祥和设备分公司雇用,搬家公司安排刘小利等几名工人到省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搬运施工材料。起初,祥和设备分公司人员安排刘小利等走西南门地下室搬运物品。当日17时30分许,该门被游泳跳水馆的施工方省一建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锁。但祥和设备分公司人员并没有让刘小利等人停止工作,而是让他们改走东南门地下室,由于天色已晚,游泳跳水馆无照明设备,刘小利及一名工友在搬运途中不幸跌入5.5米深尚未蓄水的跳水池内,造成刘小利右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右侧颌面部多发伤及右肘部等处骨折。为讨说法,刘小利将祥和设备分公司、游泳跳水馆施工方省一建公司及建设单位省体育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7123元。
庭审时,省体育中心、省一建公司、祥和设备分公司各执一词,均称自己一方没有过错。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省一建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在工程未竣工交付之前,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祥和设备分公司在刘小利等进入馆内为其搬运物品时应当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其未对刘小利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刘小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施工工地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省体育中心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省一建公司与祥和设备分公司分别承担刘小利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40%,二者共向刘小利赔偿44230.86元。后来祥和设备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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