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30 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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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张先生联系位于连江南路的搬家服务公司,约好将两车货品从福州运送至福清,并谈妥价钱为1800元。当天下午工作人员上门搬家时,中途停止搬运,要求加价500元才肯继续提供服务,张先生不同意,但工作人员称不加价就停止搬运,张先生无奈,只得在协商后加价200元完成剩余货品的搬运。
谁知第二天,他在整理物品时发现床头靠背损坏了,张先生立即找搬家公司要求赔偿,搬家公司却称:“中途加价是搬运工的个人行为,张先生完全可以拒绝。至于损坏家具的问题,张先生在现场没有提出,事后无法认定损坏原因,因此无法赔偿。”这样的答复张先生无法接受,于是拨打12315投诉。工商人员介入调查,由于张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家具是在搬运途中损坏的,赔偿事宜只能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提起搬家,程先生也是一肚子苦水。7月底,程先生委托位于盖山镇的搬家公司为他搬运家具,在搬运过程中,他的一个柜子被摔坏,他向搬家公司索赔,公司却推脱,称“是搬运工人损坏的,工人是雇来的,公司不负责”。经工商人员调解,搬运公司赔偿了程先生200元。
工商人员建议,市民在搬家时可先与搬家公司签订合同,并索要消费凭证,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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