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0 15:28:35
标签:罚单 保单 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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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购买了车险,保险公司也表示可以不用张贴标志,可车一出京就无法通行,这样的事发生在谁身上都会觉得憋屈。尽管北京保监局表示保险公司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可给谁补、补多少也是一个问题。车主如果因为此事只被罚款还好说,可如果还被扣分了该怎么补?或者尽管没有被处罚,但因为查实保险的事或异地车牌因此无法年检而耽误了不少时间的话,又该怎么补?可见,光有补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有车险电子保单面临的实际问题,而应从根源上尽快解决,一劳永逸。
车险电子保单推出伊始,北京市保监局产险处在媒体沟通会上曾介绍,车险电子保单的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和载明的内容,符合保险法、合同法以及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传统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一说法从民事法律上来讲并无不妥,但车辆要上路通行,还必须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相关法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这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车险标志的硬性规定,上路行驶车辆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被交警查处在情理之中,如果交警发现了此类行为而不查处则反而可能涉嫌失职渎职。换句话说,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修改,驾驶没有张贴保险标志的车辆上路的行为仍将面临被罚的处境,即使周知全国各地交警,还是无法回避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要不要继续执行的问题。
要破解这一困局,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么从技术层面改进电子保单,不然,车险电子保单仍将难以全国通行。从现实情况来看,张贴车险标志能够清晰了解车辆保险状况,便于交警执法,也有利于督促车主及时购买车险,这是立法要求放置保险标志的初衷。要改变这一做法,就需要从立法上重新进行论证,充分探讨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无法从技术层面及时掌握车辆保险情况,进而造成难以有效管控车辆购买强制保险,则这一做法应当尽快叫停。
基于现有规定和现实状况,车险电子保单的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和载明的内容都可实现电子化,但是车险标志不能不张贴。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开发自动识别系统,可以实现以后交警不用查验车险标志,只需通过自动识别仪就能检索到车险信息,则张贴车险标志的要求就成为了多余,相关法律的修改也就会成为题中之义了,这样的车险电子保单才会真便民、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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