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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驾驶员逃逸,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保险金

发布时间:2016-08-04 12:14:37

标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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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王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11月,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23800元、第三者车辆损失157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拒绝赔付。王某根据保险单的仲裁条款,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车辆损失共计39500元。仲裁庭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启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2、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若有肇事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上述条款采用黑体打印,明显比其他条款醒目;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表示保险公司已经就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仲裁庭认为,涉案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合法有效,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被保险人商业险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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