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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8-05-02 15:56:54

标签:损害赔偿 公路运输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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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针对具体的合同类型而言,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具体的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如对于运输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来说,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不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原则。
二、什么是不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不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全部损害并不都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故又称限制责任赔偿原则,这种赔偿原则有别于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完全赔偿原则,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主要适用于运输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对此,我国有学者是这样分析的: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这是较重的一种责任。承运人所承担的运输义务种类多、范围广,而所运输的货物的价值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一旦出现货物的毁损、灭失的情形,其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如果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则不利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什么是合理预见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又称可预见性归责,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在合同法理论上,违约损害赔偿的意图是要使受害方处于合同已经如约履行的状态,而实际上违约损失的原因和结果都很复杂,如果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担,不但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为此,《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害赔偿范围作了适当限制,进行这种限制所适用的规则就是可预见性规则。
合理预见原则在运输合同中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合同法》也把可预见规则作为损害赔偿的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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