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27 18: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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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付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即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同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让,任何持仓单的人都拥有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实际上又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物品为标的有价证券。
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密不可分,因此,仓单有如下效力:(1)受领仓储物的效力。保管人一经签发仓单,不管仓单是否有存货人持有,持单人均可凭仓单受领仓付物,保管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只要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即可发生转让。
(二)仓单的转让
仓单的重要特征,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了仓单的可转让性及其法律要求。
1、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流通、流通的方式可以是转让仓单项睛仓储物的所有权,即转让仓单;还可以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仓单出质,即以仓单设定权利质押,使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取仓单荐下仓储物的权利。
2、仓单转让或者仓单出质,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存货人转让仓单必须在仓单上背书燕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闪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生效。因而,背书与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的必要的形式条件,缺一不可。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沾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即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则是确保仓单及仓单利益,明确转让仓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手段。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生效。当债务人不履行被担保债务时,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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