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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一男子在搬家公司上班受伤 老板拒付医药费

发布时间:2016-02-18 12: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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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家住松山区的李师傅向记者反映,去年4月,他在劳动力市场应聘到一家搬家公司进行搬运工作。应聘时,他和用工单位负责人已讲好,自己身体状况不太好不能干重体力活儿,用工单位负责人当场表示只让他干一些较轻快的活。双方达成一致后,李师傅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到该搬家公司工作。去年12月14日,李师傅跟车给客户搬家时却扭伤了腰,他认为该搬家公司改变了他的工作岗位,安排他干重体力劳动从而导致自己受伤。受伤后,他来到市区某医院门诊进行诊治,诊断结果是“腰部外伤和骨质增生”。经简单处理后,他转到了一个体门诊继续治疗,治疗6天共花掉1000多元医药费。病愈后,他找到该搬家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他6天的病假工资和医药费,结果,搬家公司只支付了300元的6天病假工资,至于他要求支付的1000多元医药费至今还没有拿到。

  记者采访搬家公司负责人时了解到,李师傅在工作中受伤,并非是搬家公司安排他做重体力活儿。他病愈后,为了讨要工资和医药费一直不来上班,搬家公司是个个体经营的小买卖,考虑到他在该公司工作一回,搬家公司可以为他支付6天300元的病假工资,至于再给他支付医药费实在是很为难。况且搬家公司从来就没有这个规定,从来就没有为雇工报销过医药费的先例。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据他讲,2月25日,双方已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此事了。因为该搬家公司无故解聘员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被雇佣人双倍工资。此次双方劳动仲裁结果如下:被告方(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原告(李师傅)解聘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及其它赔偿金等。至于李师傅提出的应给他支付1000多元医药费事宜,必须等劳动仲裁判决书出来,然后将劳动仲裁判决书交给法院,由法院来判决他的医药费是否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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