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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中使用它人商标或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6-02-18 1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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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法院网站看到一篇关于《搜索推广中企业名称及商标 “混淆”的认定》的文章,通篇文章看出作者的两个观点:
1.推广链接中没有以任何方式体现搜索词所对应的企业名称或商标,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混淆。
2.推广链接中出现搜索词所对应的企业名称的变体或商标的变体,这种情况也不能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而应对是否造成“混淆”进行个案判断。
作为常常在工作中遇到的这种情况,比如使用我公司名义或我公司商标再网络上进行宣传的,而文章中的两个观点正是长预见的情况,种常常见到隐形的推广模式,这如果从级别上来说应该说是第二代的结果,搜索引擎做了隐形处理,代的结果其他企业可以直接冒用别人企业名称直接做推广,第二代的结果是其他企业可以再后台设置其他企业关键词,前台展示不包含冒用企业的关键词,这两种模式只是说搜索引擎处理的结果。文章中的观点二,也就说的变体,比如四通搬家这个是企业词,四通又是四通搬家的商标,而此时有人用四通快捷的名义在搜索引擎做推广,这种情况下符合观点二,但该篇文章却认为两种情况均不构成侵权,让我十分的匪夷所思。
两种观点无论哪种都涉及到一个虚假宣传,我们的客户曾经遇到这种情况,在搜索引擎搜索“四通搬家”,搜索引擎通过所谓匹配的技术将某假冒四通搬家的网站进行推广,前台未展示相关的四通搬家关键词,但进入网站后发现网站是一个名义为四通快捷的网站进行的推广,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搜索引擎未对网站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四通快捷在工商局并没有该主体,但却给了这种网站进行了推广开户处理,这种情况下是搜索引擎这个推手完成了假冒企业的宣传,从而使得客户找到了这种“混淆”的企业。
关于变体的情况就更不用说,上文中提到四通搬家这个是企业词,四通又是四通搬家的商标,但有多少推广的企业或个人使用了类似的方式方法,对企业也好,对客户也好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客户要找的企业服务结果找的不是这家企业,这家企业要为客户服务的,结果却要承担被损害名誉的结果。
我认为,这种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而文章的作者再写文章的时候也有失公允,没有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上去发表观点,当你搜索“京东商城”,结果进入的却是“1号店”;当你找的“四通搬家”结果进入的却是某个个人经营网站以四通快捷名义宣传的;你是否会考虑这种推广宣传对你自己的误导行为呢,是否构成了混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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