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8 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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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在国际间运输的货物可能发生的某种损失,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方为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叫保险费,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保险人。
根据运输途径与保险人责任范围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保险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地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存在早、发生多,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主要的一类。因此,本课以讲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主。
目前,国际上并无调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公约。在实践中,适用的是各国国内的立法。我国海商法设专章对海上运输保险作了规定。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就成立。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成立后,必须由保险人签发的书面文件证明,书面文件主要是指保险单。保险单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的标的、价值、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三、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应当在保险单的条款中载明。承保的风险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单上列举的风险;另一类是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包括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这部分风险须经双方特别约定,在增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方予承保。
(一)保险单本身承保的风险1、海上灾难(Perils of the Sea)海上灾难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海上灾难所包括的意外事故和灾难必须有偶发性,正常的自然损耗、蒸发消耗或自然渗漏不包括在内。
1、火灾(Fire)引起火灾的原因很多,有些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如战争引起的火灾。由于货物固有的自然特性引起的火灾,不在保险单承保的范围内,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2、投弃(Jettison)投弃是指船舶和货物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船方有意把船舶属具或船上的货物抛弃到海中所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是货物本身固有的瑕疵而被投弃,或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被风浪卷走,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Barratry)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是指船长和船员基于非法目的,故意损害船主或货主的利益,以致船舶或货物遭受损害的行为。如走私、恶意弃船、纵火、盗卖货物等。
(二)必须特约承保的风险必须特约承保的风险分为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
1、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沾污险、渗漏险、碰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但是,这些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了主要险别(平安险、水渍险)(见后),再行加保,而不能单独投保。
2、 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特别附加险与附加险的区别在于,附加险已包括在一切险(All Risks)中,而特别附加险则不然,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将其列入承保范围。
特别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等。
(三)除外风险除外风险是指,如果货物发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过失,或者由于商品本身潜在的缺点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途耗造成的,那就不应在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
除外风险主要有:被保险人恶意行为或过失;货物本身特性所引起的损失;自然损耗;虫蛀鼠咬(Damage Rats or Vermin)和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四、承保的损失
保险标的所遭到的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推定全损指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或该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二是船、货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三是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四是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费用、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和各项费用。请看以下案例,有助于我们理解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在本案中,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雇用的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符合共同海损的要求,属于共同海损;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则既不属于共同海损,也不属于单独海损。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险别与责任期限
(一)险别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平安险是我国的译法,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也就是说,被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单独海损损失,原则上不在承保范围内。
2、水渍险(With Average)该险别的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包括在内”。水渍险包括的范围,是平安险所承保的范围加上单独海损。水渍险提供的保障比平安险广泛,但保险费也较平安险高。
3、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又称综合险,它的承保范围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以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二)责任期限
保险人承保的责任期限,国际上一般采取“仓至仓”责任,即自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始,至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止。自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运输在内,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在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止。
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保险凭证或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确定。保险单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一般包括了保险条款中的相应内容。而保险凭证需据保险条款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传统上属于海商法的内容,是习惯法的成文化,而不是保险法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适用,尽管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只有在保险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同时,调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法律才适用。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具有诚信义务,一般合同中的欺诈可使合同处于可撤销状态,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欺诈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被保险人具有重要事项告知义务、如实陈述义务和保证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此外,被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根据我国海商法,保险人承担对约定的风险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另行支付的义务。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即使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全部损失赔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因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以及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搬家服务咨询,请拨打热线:4000038686 感谢您对四通搬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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