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13 15: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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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若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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